跨界族群與跨界音樂文化
——中國語境下跨界族群音樂研究的意義和范疇
【作者簡介】楊民康,中央音樂學院音樂學系。
一、跨界族群音樂研究在當代中國音樂文化系統研究中的意義
近年來,學術界形成了某種共識:跨界民族(或族群)是指那些因傳統聚居地被現代政治疆界分隔而居住于毗鄰國家的民族。而在目前的中國少數民族音樂學界,“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主要是指聚焦于內陸邊界——國境線兩側族群音樂文化關系的跨地域比較研究,其外延分別涉及中國漢族傳統音樂及世界民族音樂兩個外部因素或學術范疇。“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和“跨族群—地域音樂比較研究”,是在理論和實踐上互補、互滲的兩個重要研究領域。以往我們在進行相關比較研究時,重點多半是放在“跨族群—地域比較研究”,尤其是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之間音樂文化關系的研究上。但根據筆者近年來的相關思考,逐漸傾向于在學科方向上,除了應該繼續考慮國內少數民族音樂自身內部的比較研究外,還應該在更為深廣的學術層面上,涉及其與中國漢族傳統音樂及世界民族音樂兩個外部因素或范疇的比較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遍布中國四周的跨境少數民族來說,它們就像一塊多層夾心蛋糕的中層,境內的漢族傳統音樂與境外的世界民族音樂這兩個外部范疇,在地理位置上正好位于它們的內外兩端。因而在種種戰略性思考中,我們其實避不開以跨界少數民族為發端,來觀察和思考中國傳統音樂和世界民族音樂中的不同文化圈因素是如何通過這個重要的中介性傳播因素和流通環節來互相作用和彼此影響的。因此,一種主要聚焦于內陸邊界——國境線兩側族群音樂文化關系的跨地域比較研究——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便成為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理論和實踐課題。目前在學者們的共同努力下,在整個當代中國音樂文化研究的橫斷面上,上述學術研究方向已日益成為非常重要的學術紐帶和中心議題之一,中國民族音樂學界已經在此學術領域內形成數個由中央與地方音樂院校攜手聯合開展進行的重大研究課題或課題方向,有中央音樂學院少數民族音樂文化研究中心、中國音樂學院、廣西藝術學院、云南藝術學院和各省藏區藝術學院及研究所開展的中國西南與南亞、東南亞跨界族群音樂文化比較研究;中國音樂學院與新疆師范大學音樂學院中亞音樂文化研究中心開展的中國西北與中亞跨界族群音樂文化比較研究;沈陽音樂學院東北亞音樂舞蹈文化研究中心和哈爾濱師范大學藝術學院開展的中國東北與東北亞跨界族群音樂文化比較研究;中央民族大學音樂學院和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開展的內、外蒙古音樂文化比較研究等。筆者相信,通過大家在研討會上以及今后進一步地交流和協作,中國的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必將會出現一個嶄新的局面。
二、有關“跨界族群”概念的界定
以往人類學界的相關話題,較多集中在“跨國民族”、“跨境民族”、“跨界民族”等概念的討論和認定。從字面上看,首先繞不開的是群體性質——“民族”或“族群”以及彼此之間的“跨X”空間相隔關系。就群體性質來說,“民族”(nationality)這個名詞在西方學術界產生較早,通常是指一種歐洲資產階級革命以后的“新生事物”①,亦即相對成熟、晚近和帶狹義性的次生文化社群;“族群”(ethnic group)這一名詞產生較晚②,但比起“民族”來說,它可以用來廣泛地指涉各種具有原生、次生文化特征的社會群體,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文化適應性。在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界,如今對于“族群”概念的使用日益廣泛,本文亦予從之。
近半個世紀以來,與跨界族群音樂研究相關的人類學理論從無到有,如今已日趨成熟。1969年,巴特(Fredrick Barth)主編出版了《族群和邊界》(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一書。作為邊界論的代表作,該書主要從現象學的角度,從族群結構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族群邊界(boundaries)來解釋族群現象,而不是用歷史主義或者還原論的觀點來解釋。邊界論認為,族群首先是族群成員的歸屬和認同范疇,它對于族群之間的互動具有組織和協調作用。邊界論不強調族群和族群關系的類型和分類,而是關注和探討族群得以產生和存在的不同過程,其重點在族群邊界和族群邊界的保持,而不是不同群體的內部構成和歷史。許多民族志材料表明,族群之間的密切接觸,并不意味著某一方或者雙方的互化或消亡。相反,他們仍然會頑強地存在,有時甚至產生比過去更加強烈的族群意識。兩個或多個族群在接觸中繼續保持各自的獨立存在,它們有各自的準則和標記,與此同時也存在著與之相應的互動結構,這個互動結構使文化差異得到保持。③1996年,漢斯·韋爾默朗(Hans Vermeulen)和科拉·戈韋爾(Cora Covers)主編出版了《族群人類學》(The Anthropology of Ethnicity)一書,認為巴特在《族群和邊界》中提的主要觀點仍然成立,即族群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族群研究主要關注族群的邊界,而不是它們的文化特征;族群的本質在于自識和他識。④
上述理論可適用于各種不同的族群接觸和交往狀況。然而本文所涉及的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領域,由于有“跨國”、“跨境”、“跨界”等多重因素的存在,使接觸和交往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大為增加。據此來考察有關“跨X”的概念,如今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差異,也同樣存在著西方學界與中國學界的各自表述。首先,英語學術界較多使用的Transnational一詞,更多具有“跨國的”、“超國界”(境)的意思。在這里,“國界”(境)是一個比較虛幻、廣義的概念,它可以泛指所有涉及國境兩側的人際關系及其文化活動。它既可以指發生于洲際(跨洋)或國際的、空間相隔較遠、流動性大、時間更為晚近、清晰的移民文化,也可以指在某一條陸地邊界兩側之間發生的、空間距離較近、流動性弱、時間上也更為久遠、模糊的世居族群文化。而中國學者所指的“跨界族群”,主要是指后一類世居族群文化,乃是一個更為具體、狹義的概念。同樣,西方研究中的“少數族裔”,較多是指工業化、現代化或后現代文化語境中的移民群體。而中國的少數民族,更多是指農、牧、漁等傳統經濟文化及傳統社會背景中的世居族群。同時,在其當代文化變遷過程中,也部分地滋生了前一類以移民文化為主要特征的族群文化因素。在西方研究中,族群成員的越洋(國)流動是常態;而在中國及其周邊國家,定居則是常態。再者,在西方討論音樂文化的混生及融合問題者較多;而在中國及其周邊國家,有關音樂文化的變異與交流的比較研究更為重要。若以橫向的流動傳播和縱向的傳承變異為兩極變量,可以進行多方面的比較研究。此外還應該看到,移民音樂文化研究并不僅僅同西方民族音樂研究有關。鑒于中國的沿海地區較多分布著漢族人口,同境外長期保持著以海路為主的移民聯系,以往漢族傳統音樂的跨國研究,更多也帶上了移民音樂文化研究的色彩。
由此看中國的跨界族群研究,根據目前中國人類學界的解釋,它同英文的Cross-border Ethnicity一詞有關,首先是指跨越一條邊界兩側定居的世居(土著)族群。與之相關的概念,還有跨境民族(族群)、跨國族群(transnational)研究等⑤。此方面的代表有馬克·斯洛賓(Mark Slobin),他在《西方微觀音樂文化的比較研究》(1992)一文中提出了一種有關音樂文化空間的基本描寫方式及詞匯組:“亞文化、交互文化、主文化”(subcultures, intercultures, and supercultures)。若再予以細分,其中的交叉文化層面便涉及了音樂工業、猶太人散居區、姻緣族群(affinity groups)等。在其有關“地域、區域、跨區域”的另一種劃分方式里,地域涉及“族群”或更小的村落、鄰里等群體范圍,區域比“族群”范圍更大,涉及到某些傳統的地理和政治區域范疇,包括聚居和散居(甚至遠離祖國,但保持同樣的音樂類型)的不同情況在內,其形成部分是因為廣播電視等傳媒因素的普及。⑥
由此看中國學者所提出的“跨界民族”概念及其定義范圍,在國際民族音樂學界雖有反響,但還甚少有人專門予以關注和討論。而對于中國少數民族文化及音樂文化的研究來說,則由于地緣文化及政治、經濟環境條件狀況的現實性需求,目前已經漸成文化發展的熱點之一。從理論上講,國內民族學界的跨界族群討論已有很長的歷史。但是,從比較的角度看,由于其對境外的資料掌握較少,無論是有關境外的研究或比較研究中涉及境外的資料部分,都比境內同類研究顯得薄弱,從而較缺少說服力。而西方學者的相關研究則往往側重于境外部分,而對境內部分又同樣顯現出薄弱和貧乏的特點。這同兩者之間存在的經濟環境和政治、社會環境的差別有關。如今,隨著政治、經濟、社會以及學術研究等環境條件的逐漸好轉,同時也由于中國與周邊國家陸續奉行和平共處、注重交流和努力發展經濟的改革開放政策,伴隨著各條邊界雙方學術交流和共同研究項目的逐漸增多,此方面的研究已經比以往有了更多、更好的條件,可以說,這是我們今天強調跨界族群音樂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一個重要原因。再從學科屬性看,上述以歷史形成的各國世居族群音樂文化為研究對象的一類研究,雖隸屬于傳統民族音樂學范疇,但如今在族群研究和“跨界研究”等研究方向上體現出較新的學術視角和方法論特點。與之相比,移民音樂文化研究則更多隸屬于城市民族音樂學范疇。
以上兩類研究中,都存在著與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全球化理論、后現代文化研究等發生較多學術性聯系的可能性。同時,從音樂傳播學的角度看,如今涉及跨境傳播研究的越洋傳播、洲際傳播,涉及傳播方式的媒體傳播、電訊傳播、網絡傳播和涉及傳播途徑的海路傳播、空中傳播等課題方向比比皆是,唯獨歷史最為悠久,用途最為廣泛的陸路傳播,卻由于不是那么符合“現代化”、“后現代化”的時興話題,而一直鮮有學人予以顧及。然而,在中國,在亞洲、非洲的廣大內陸國家和地區,這種看似“落后”的陸路傳播方式途徑,至今仍然是連接不同族群及其文化的最廣、最長的紐帶,它理應引起國內外人類學及民族音樂學界的關注和重視。
三、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跨界族群研究的延伸和拓展
(一)相關的人類學理論
以往人類學的族群研究理論,較專注于族群社會研究領域,而對于族群文化的研究不夠重視。例如,利奇在描述緬甸克欽人時認為,他們的族群應當作為社會單位而不是文化單位看待。⑦另據巴特(Fredrick Barth)的觀點,族群認同來源于族群成員的出身和背景,而他們所擁有的共同文化只不過是一種暗示或者結果,它們不是族群首要的和決定性的特征。他還認為,穩定的族際關系的前提,是在某些領域里存在統轄和允許族群互相交往的規則,而在另一些領域里也有禁止族群交往的慣例,以使一部分文化保持“純潔”,不受外來影響。⑧甚至在當代學者漢斯·韋爾默朗和科拉·戈韋爾眼中:“族群研究主要關注族群的邊界,而不是它們的文化特征”。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巴特的族群認同來源于族群成員的出身和背景說法,族群認同是遺傳的或者是以某種神秘方式獲得的,這顯然不確切。族群認同產生于傳通和表達,它涉及神話、宗教、信仰、儀式、民間歷史、民間文學和藝術。這些文化表達和族群認同的符號形式,為族群關系賦予了意義。另外,該類學者還認為,穩定的族群邊界是社會的或者是政治的邊界,而文化邊界則可能變化多端。⑨換言之,與相對穩定的族群邊界及其社會、政治邊界相比,文化邊界往往并非完全在分布的范圍上與之完全同步,而是有可能在跨族群和地域的范圍內,形成某些不同規模的文化圈,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大大小小的音樂文化圈。因此,本文所涉及的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顯然不能被局限在前述人類學的族群研究范圍內,而應該結合族群研究和音樂人類學的族群文化研究兩方面理論來進行。
(二)研究的性質與分類
筆者認為,若想在中國與亞洲的文化語境下進行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的定性和分類,應該兼有種族、族群、民族及族群文化等不同的視角。另外,當代人類學的文化生態學視角亦對該類定性和分類思維有所幫助。據此,人類學的邊界論者認為,如果幾個族群能夠在某些文化特點上結成互補共存的關系,那么,它們之間的關系就是積極的和建設性的。在族群接觸的時候,其生態上互相依賴具有不同的幾種形式:第一,它們可能在自然界各有自己的明確生存范圍,不存在激烈的資源競爭,此時它們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是有限的,族群邊界以貿易和儀式為標志;第二,它們可能各自壟斷分開的地域,這時它們之間存在資源競爭,族群邊界的標志通過沿邊界的政治活動而得到表現;第三,它們可能互相給對方提供重要的物品和服務,形成互相依賴的關系;第四,在群體雜居的地方,至少存在某種程度的競爭,經過一段時間后,一個族群會取代另一個族群或者它們兼容并存,更加互相依賴,互相補充。⑩根據上述諸方面特點來看中國跨界族群音樂研究,筆者認為可從狹義性到廣義性將其劃為三種層次類型:
其一,原生文化層——跨界族群音樂文化研究。若主要著眼于世居族群——狹義的跨界族群的情況看,可指分布在同一條邊境兩側,呈定居狀態的族群音樂文化研究。中國與周邊國家的跨界族群中,一部分較小族群屬于此類。較大族群中,位于社會底層、以自然村落為載體的社群也可歸于其中。在族群類型上,明顯存在著前述第一類較少資源競爭和相互依賴、族群邊界以貿易和儀式為標志的情形。在音樂文化類型上,以村落為基本載體的傳統民間音樂及其地域性、族群性縱向傳承是其主要特征。一般來說,在該族群類型里,以上各種社會經濟特征均是現代國家形成之前的歷史遺存現象,由于族群內部各群體(如村落)之間相互接觸和彼此依賴程度不高的原因,現代國家的社會—政治性疆界的形成,對分布于邊界兩側的該類族群內外部關系所產生的影響不甚明顯。
其二,次生文化層——跨國音樂文化研究。比較前一類更多考慮世居少數族裔族群文化因素的情況,這一類研究著眼于涵蓋于族群因素之上的次生文化因素——國家政治、人為宗教和農業、工商業經濟以及相關文化的橫向傳播交流等層面。在所涉及的音樂文化類型中,除民間音樂外,同時還涉及宮廷、宗教、流行音樂文化等其他文化層面,是一種廣義的跨界音樂文化研究。就此而論,在中國四周,跨國境線兩側分布著一些有較大規模范圍、較多以宗教信仰為核心,同時涉及其他人為文化因素的(音樂)多族群文化圈。這類文化圈作為多族群共聚的復文化形態,覆蓋于前述原生文化層之上。例如主要分布在中國和中亞地區的藏傳佛教音樂文化圈,分布在云南與東南亞的南傳佛教音樂文化圈,分布在內蒙古和外蒙的蒙藏佛教文化圈以及新疆與周邊歐亞跨界區域的伊斯蘭教音樂文化圈等。從族群特征上看,這往往是一些包含了同樣的文化因素(如人為宗教文化因素)或同種文字(如漢字),但不一定有共同族源的異源族群。在近代以前的長期歷史上,前述后三種族群間相互接觸和彼此依賴的形式里,凡涉及政治、軍事、經濟的交往關系,一般在上述諸文化圈的內部形成,并且與之有不同程度的文化依附關系。這類文化圈內的音樂文化傳播以跨地域——族群性為社會基礎,呈現出較多的人為文化傳播因素。在中國和亞洲的特殊語境中,現代國家的社會—政治性疆界形成之后,對分布于邊界兩側的諸文化圈內外部(音樂)文化關系所產生的影響比較明顯,其影響的幅度大小往往依邊界兩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的起伏而有所變化。
其三,原生/次生文化層——移民音樂文化研究。指一類不局限于定居狀態和緊密銜接狀態,在邊界兩側近距離或遠距離不定期流動的族群音樂文化。從古代或近代歷史上看,此類族群帶有目前通常所說的移民文化特征,其流動的終點可達城市,但基本駐留地點是在非城市地區。前述地域性、族群性和跨地域—族群性兩類傳播方式亦并存于其中。同樣,在現代國家的政治性疆界形成之后,這類移民群體及其社會文化的往返流動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并且其影響的幅度大小往往依邊界兩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的起伏而有所變化。
注釋:
①參見納日碧力戈《現代背景下的族群建構》,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在中國民族學界,對該名詞及其實義,以往已經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論體系,在此不予具體討論。
②該名詞的大量使用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參見注①,第4頁。
③同注①。
④Hans Vermeulen, Cora Covers 1996. "Introduction" In The Anthropology of Ethnicity, Hans Vemeulen, Cora Covers ed. pp. 1-9. Amsterdam: Het Spinhuis.轉引自納日碧力戈《現代背景下的族群建構》,第66頁。
⑤葛公尚《試析跨界民族的相關理論問題》,《民族研究》1999年第6期,第1—5、109頁。
⑥Mark Slobin, "Micromusics of the West: A Comparative Approach". Ethnomusicology. 1992. 36:1-87.
⑦E. Leach. The Political Systems of Highland Burm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4. p. 281.轉引自納日碧力戈《現代背景下的族群建構》,第64頁。
⑧同注①,第64—65頁。
⑨同注①,第65頁。
⑩同注①,第6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