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學藝術類專業考試考生守則
一、憑《江南大學藝術類專業考試準考證》、《身份證》(戶口簿)、省級招辦發放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準考證(報考證)》等證件原件(以下簡稱“三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準考證》請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不得轉借他人。條形碼是考生用于答卷的準考證號,請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不補。沒有粘貼條形碼的試卷一律作無效卷論處。
二、參加考試前作好各項應考準備工作,包括攜帶證件原件、應用文具、作畫用水以及上廁所等。
三、考生必須到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考生需提前入場,開考15分鐘后一律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以內、考試終止前15分鐘以內,一律不得交卷退場。退場后不得在考場及周圍逗留。
四、除按照考試的要求攜帶必須的文具用品外,其它任何書籍、紙張以及電子記事工具、通訊工具等與考試要求無關的一切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一經發現不管使用與否均以作弊論處。
五、考生對號入座后,須將自己的“三證”原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
六、考生得到答卷紙和試卷后,應按照監考老師的要求,將條形碼粘貼在答卷紙或試卷規定的位置,并仔細核對準考證號和答卷紙上條形碼的號碼是否一致,檢查試卷是否有污染、破損、有無漏印或字跡不清等。如發現上述情況應舉手向監考老師報告。不得在答卷紙和試卷上做任何標記,否則視為作弊。
七、嚴禁涂改或損壞答卷紙和試卷上的條形碼、準考證號,否則以無效卷論處。
八、開考前5分鐘由監考老師示意考卷的密封完好性后并開啟試卷,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才能在答題紙規定的地方開始答題。
九、考生如違反考場紀律、作弊或為他人提供作弊條件,視情節輕重,監考教師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試資格,成績按“零”分處理。
十、在考場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反考場紀律:
(一)不按規定位置就坐,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者;
(二)監考教師要求出示有關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三)不按監考教師指定考場位置擺放物品,且不聽從監考教師勸告者;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者;
(五)考核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者;
(六)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七)在考場及考點考務禁止的范圍吸煙和喧嘩者;
(八)其他違反考場紀律行為者。
十一、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作弊:
(一)使用偽造證件參加考試者;
(二)在答卷上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標記信息者;
(三)抄襲或旁窺鄰座及場內其他考生答卷、稿紙(包括故意移動答卷、稿紙讓鄰座偷看和抄襲)者;
(四)以語言、文字、打手勢暗號等方式互相傳遞有關考核內容、信息或互對答案者;
(五)翻看或企圖翻看書籍、筆記、資料或發現夾帶與考核內容有關的材料者;
(六)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者;
(七)為他人提供作弊條件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八)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
(九)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稿紙者;
(十)涂改他人答卷占為己有者;
(十一)搶奪、竊取他人答卷者,故意銷毀答卷者;
(十二)組織、參與團伙作弊者以及其他作弊行為者。
十二、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卷,按監考老師的要求交卷并在“簽名確認表”上簽字,在監考老師宣布可離開考場后立即退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三、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十四、對在任何一個考點被認定作弊的考生,將上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并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同時將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