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別簽證解析——波蘭簽證
簽證的發放由領事決定。
生效的簽證分為統一簽證和國別簽證。
申根轉機簽證(“A”)
此類簽證賦予持有人一次或多次進入一個或多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域或申根國家機場的權利。
申根統一簽證(“C”)
此類簽證賦予持有人一次或多次進入申根區,自首次進入申根區之日起之后的六個月時間內,持續停留或陸續停留,停留總天數均不超過三個月的權利。
波蘭國別簽證(“D”)
此類簽證賦予持有人進入波蘭共和國并不間斷地在波蘭共和國境內停留的權利,或在簽證有效期內,在不超過一年時間里,在申根區多次逗留,總計停留天數超過三個月的權利。申根國家頒發的國別簽證同樣賦予持有人半年時間內赴其他申根國家旅行三個月的權利。
若您申請簽證,則您持有的旅行證件必須至少長于您預計離開申根區或波蘭共和國的日期三個月以上。
在簽證指定天數內,簽證可生效一次(01),兩次(02)或不限制次數(MULT)。
外國人在持有簽證的基礎上,須按照所簽發的簽證上規定的有效期及停留天數在申根區或波蘭共和國停留。停留時間不可以超過簽證有效期,或在有效期內規定的天數。
除停留時間外,簽證同時規定了起止日期,即進入和離開申根區或波蘭共和國的日期。簽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國別簽證只在第一年時間里賦予申請人可在申根區停留的權利。
簽證須在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生效。
外國人有義務在簽證截止日期前或停留天數完結前離開波蘭共和國,除非他/她的簽證得到了續簽,或獲得了可在波蘭共和國停留的短期居留許可,或定居許可,或歐盟委員會頒發的長期居留許可。
若申請續簽統一簽證,則需在簽證截止日期前至少七天向所在地省長提出續簽請求(若申請續簽國別簽證則需提前至少14天)。只有在滿足如下條件的情況下簽證才有可能被續簽:
有重要的公務或私人事務或出于人道主義原因
出于在申請簽證時無法預見的原因,申請人自愿申請續簽
所闡述的續簽理由與事實及申請時說明的目的沒有出入
沒有拒絕簽發簽證的理由
已停留的時間與申請續簽后的停留時間總計不可超過最長停留時間的限制(統一簽證三個月,國別簽證一年)。
符合續簽條件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后,如省長在其已持有的簽證的有效期內無法做出裁定,則辦法給申請人一個續簽審理進程中簽證(即臨時簽證),在做出最終裁定后此簽證將會被注銷。
若續簽申請沒有及時被提交,續簽審理進程中簽證在已持有的簽證到期前也無法被頒發,則外國人必須離開波蘭共和國并在境外繼續等待簽證結果。
在已獲得勞動許可的情況下,取得工作簽證將賦予申請人在波蘭共和國工作的權利。
工作簽證申請將會在申請人獲得在波蘭共和國工作的工作許可后被審理。若無需工作許可,則雇主需要發表聲明,證明其希望申請人為其工作。
外國人永久居留地的在任領事有權頒發或拒絕申請人的工作簽證申請。如果外國人合法停留在歐盟成員國,歐盟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歐盟經濟區協定成員國或瑞士聯邦,工作簽證也可以由與上述不同的領事簽發。
國別工作簽證賦予持有人工作的權利,簽證的長度應與已頒發的工作許可或雇主的聲明相符,最長不超過一年。
注意!
若在沒有所需簽證,短期居留許可,定居許可,歐盟委員會頒發的長期居留許可的情況下停留或工作,將被驅逐出波蘭共和國領土并被剝奪在未來的三至五年內再次進入邊境的權利。此外,被驅逐者的信息也會被登入申根簽證系統(SIS),在上述時間段內,被驅逐者也將被剝奪進入申根區的權利。

